公司股东兼法人,债务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当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法人时,一般是以其投入公司的资金额度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各类责任,而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担责。
然而,若股东肆意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自身享有的有限责任,以此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如出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那么股东极有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例来说,若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使用,致使公司无法正常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体来说,股东身为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可能会突破有限责任的范畴,进而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文既是某公司的法人,又是该公司股东。公司面临债务清偿时,小文表示按规定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债权人小易察觉到,小文存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的问题,这使得公司无法正常偿还债务。小易遂要求小文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文对此表示反对,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通常情形下,身为股东兼法人的小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鉴于小文存在财产混同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小文很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