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形下,针对分公司所产生的负债事宜,通常会和总公司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
由于分公司自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在法律层面上讲,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都需要由总公司全部负责。
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若分公司暂时没有能力还清所欠的款项时,债权人从理论上讲有权向总公司主张还款的义务。
然而,假如总公司能够进一步证明,分公司的欠款是其独自开展商业运作过程中所导致,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总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行为,那么就有机会使总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尽可能地减少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